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20 次浏览 | 分享到:
1.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连续典当租来的汽车,在车主追索时,以后面汽车的典当款赎取前车,前面的典当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以“租车使用”的虚假名义,从汽车所有人处租得汽车后,伪造材料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将汽车的价值转化为现金后,直接占有了该现金。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汽车所有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后进行典当,与汽车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侵犯的法益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