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号: 王微、方继民诈骗案——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手机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被告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他人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上述号码实际并未脱离原机主的控制,原机主发现后可以随时到移动营业厅将号码取回,故被告人对他人手机号码并没有实际取得占有,不构成盗窃罪。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进行转让才是实现获利的关键,被告人使用欺诈行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号码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