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3号: 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故意伤害后临时起意取财,可构成抢夺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5 | 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有无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财是认定其后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财,则应认定其后一行为构成抢劫罪,否则就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
行为人因工作被人顶替为泄愤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有无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财是认定其后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因素。行为人故意伤害作案后没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 临时起意取财,以抢夺罪论处。因此,对该案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夺罪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