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号:刘永、庞德永、菅朋亮盗窃、陈万学抢劫案 —— 在共同盗窃后,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为后,未予制止即逃离现场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
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之后,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为后,未予制止即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转化。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并不负作为义务,因而也就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后,即逃离现场,表明其主观上对他人的过限行为并未产生一种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行为人只能以先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