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3号: 杨飞侵占案——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5 | 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2.对本案被告人杨飞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定罪处罚?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首先,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其次,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拒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