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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手册
583号: 杨飞侵占案——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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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5
|
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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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2.对本案被告人杨飞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定罪处罚?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首先,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其次,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拒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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