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魏某某脱逃时不满16岁
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案
【关键词】
脱逃罪状态犯
【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6月5日生,无职业。
1989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曹辉(已另案判刑),在驻马店市 乐山影剧院后边一平房前,乘无人之机,将梁茹遗忘在自行车车把上的两个提兜盗走, 内装现金人民币1万元。所盗之款两人挥霍。
1990年1月19日,魏某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7 日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查站挖洞逃跑。同年4月12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驻 马店市公安局于1993年9月12日将其抓获,同日执行逮捕。1993年10月6日,驻马店 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犯盗窃罪、脱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 人犯盗窃罪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魏某某脱逃时不满16岁,依法不 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 被告人魏某某的脱逃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没有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在盗窃、脱逃时,均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魏参与盗窃的 数额巨大,属重大盗窃,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无争议。 但对其脱逃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中解释:“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被公安机关收容 审查的人,如确系犯罪分子,其脱逃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脱逃罪的特征,构成脱逃罪时, 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治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在 脱逃前是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要求,其被收容审查后 脱逃的行为又符合脱逃罪的特征,因此对魏某某应追究其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脱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继续犯。魏某某脱逃时虽不满16岁,但 其脱逃行为一直持续到他年满16岁以后,已经达到了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负脱 逃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某脱逃时尚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脱逃行为虽然一 直持续到他年满16岁以后,仍然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釆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不追究魏某某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正 确的。这是因为:
1. 特殊主体的适用应以一般主体的适用为条件。也就是说,犯罪的特殊主体除应具 备一定的身份上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具备一般主体的各项要求,包括达到相应的刑事 责任年龄和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在脱逃前虽系犯有盗窃罪的犯 罪分子,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但他在脱逃时不满16岁,是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仅以魏某 某已经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 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2. 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所谓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 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相当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一种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从 犯罪既遂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 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他把被害人非法拘禁起来的时候起, 犯罪就达到既遂状态,但其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由其拘禁行为引起的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直到他把被害人释放或者被害人被他人解救之时为 止。状态犯则与此不同。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 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的一种犯罪。状态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是, 行为在既遂之后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盗 得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犯罪已经既遂,窃取行为随之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 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其行为就已达到既 遂,逃跑行为也就终了,不存在犯罪行为继续的问题,但由其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侦 查和审判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刑法要惩罚的是行为人的脱逃行为,而不是他脱逃后的 不法状态。就本案而言,魏某某被抓获时虽然已经年满16岁,但因为其不是继续犯而是 状态犯,故不能按其被抓获时的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编写人: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屈学军 责任编辑:王观强) 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1辑(总第1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