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陈x x抢劫案
——被告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
【关键词】
真伪不明证明责任推定刑事责任年龄
【裁判要点】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时,对于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为保护 可能之未成年人利益,可推定被告人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甬镇刑初字第384号(2010年12月 14 H)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 x,小名荣献。
1.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0年7月7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蛟川街道丰收路与镇骆路交叉 口,采用脚踢等手段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印建华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400元。2010年 7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北路延伸段往丁董村的路口 处,欲抢劫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赵成,后因被害人赵成驾车逃跑而未得逞。2010年7月12 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蛟川街道迎周村村委会往骆驼方向的镇骆路辅车 道,采用持械威胁等手段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明辉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420元。 201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庄市街道大市堰公交车站,釆用言 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俞炯辉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700元、价值人民币375元的手机1 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家属以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提出其真实出生日期应为 1993年11月8日,犯罪时其仍未成年。辩护人意见与被告人辩解相同,即被告人确已实 施被指控犯罪,但其在实施指控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 人陈x x已表示自愿认罪,亦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父亲亦向法院提出,由于农村户籍制度不完善,户籍证明中陈xx的出生日 期1990年10月13日并不真实,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93年11月8日;同时提交户籍所 在地邻居和陈x x接生人员证人吴光英、杨培友、陈广生、吴同玲出具的证明材料五份, 均证明其所知陈x x出生日期为1993年11月8日,至今仍未满18周岁。
3. 犯罪事实
因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陈x x可能系未成年人,为慎重起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过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査,被告人陈x x对公诉机关所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 认罪服法,法庭依法认定以下犯罪事实:2010年7月7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 镇海区蛟川街道丰收路与镇骆路交叉口,采用脚踢等手段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印建华实 施抢劫,劫得人民币400元。201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蛟 川街道临俞北路延伸段往丁董村的路口处,欲抢劫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赵成,后因被害人 赵成驾车逃跑而未得逞。201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区蛟川街道 迎周村村委会往骆驼方向的镇骆路辅车道,釆用持械威胁等手段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 明辉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420元。201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陈x x伙同他人至镇海 区庄市街道大市堰公交车站,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俞炯辉实施抢劫,劫得人民 币700元、价值人民币375元的手机1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 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斧头1把,书证抓获 经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害人印建华、赵成、黄明辉、俞炯 辉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4. 刑事责任年龄
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为保护可能之未成年人利益,依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合议庭法官前往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实施调 査,依法调取了被告人户籍所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制作并保存的《颍上县已婚育 龄妇女档案及登记表》一份,其上记载被告人陈x x母亲于1993年4月8日生下男婴一 名,取名为陈x x o
参考侦查机关2010年8月26日釆样作岀的骨龄推断意见书,被告人陈x x的骨龄 为17. 5 ±0. 5周岁,与被告人陈x x出生于1993年相符。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甬镇刑初字第384 号刑事判决:
一、 被告人陈X 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 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X 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 生年、月、日,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陈X X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 X部分抢劫犯罪系未 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 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 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 陈x x犯罪时不满18周岁,部分犯罪系未遂,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 x自身 法制观念淡薄,主观上滋生了不劳而获的思想,客观上缺乏家庭管教,且交友不慎,诸 多原因导致其伙同他人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被告人陈x 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 悔,决心改过自新。据此,根据被告人陈x x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 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焦点集中于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陈X X的出生日期,即被告人陈X X实施犯罪 时是否年满18周岁这一问题。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家属(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 的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法官进行了实地调查,调得与上述辩解意见接近的出生日期证 据。最终,法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4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此种情况实属“没有充分证据 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推定被告 人陈x x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即仍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特 定情况下可对被告人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推定。此项推定实质是对被告人年 龄的推定。“推定”根源于经验法则或推理法则,一般具有合理性,但其可靠性只能达 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低于排他性和排除合理怀疑。与此类似,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 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是否可推定?如可推定,那么推定的具体标准应包括哪些方面? 以下将试作分析。
一、对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是否可推定
实施犯罪时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应当同样适用推定,理由主要有:
1. 推定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与推定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同样的自 然法理论考量。刑法自然法理论出现于18世纪后期,以否定残酷、恣意的封建刑法为典 型特征。自然法理论者以社会契约论为自身理论建构的基础,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 并认为刑罚的强度应以阻止人们犯罪即为足够。自然法理论者带有明显的启蒙主义人文 精神。年幼者或者年长者,因其心智仍未健全或者已渐残失,缺乏对自己行为足够的认 知和控制能力,根据“自己责任”的犯罪论,应将其与心智健全之完整人作必要区分; 对年幼或者年长之人慎用或者不施刑罚,也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重要特征。对此我国 法制史早有记载。《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 罪,不加刑焉。”当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既能在犯罪构成时就否定犯罪的成立,也能在 犯罪成立后减轻刑罚,即不加刑或者减其刑。将处于不明状态的被告人年龄推定为未达 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进而不对其定罪或者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的正是自然法 理论所表征的人文精神。同样,将处于不明状态的被告人年龄推定为处于减轻刑事责任 时期,其直接目的是对其适用减轻刑事责任,避免对可能之未成年人施以重罚。当然, 上述两种推定有可能使他人逃避应受刑罚,但此乃是人文关怀的必要代价。
2. 推定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与推定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实质均为推定 被告人年龄。人的年龄,本是其生理特征之一,不应存在的不明状态。但是,我国建立 户籍制度只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一些偏远地方甚至更晚。户籍登记制度执行不严, 以及当时群众普遍对其不加重视,致使相当部分人的户籍信息岀现偏差,其中就包括出 生日期。此外,偏远贫困地区有些家长出于打工需要,有时也会故意将出生日期虚报。 然而,《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实足年龄,且经常以周岁明示。审判实务中被告人户籍 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自报出生日期不符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刑法》中的法定年龄是指 实足年龄,以周岁计算至犯罪行为实施时,不对被告人年龄作出准确认定,就无法确定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因而无法对其定罪处罚。通常情况,被告人年龄的认定应 以其户籍证明为准,审判者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但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致使被告人 年龄处于不明状态中,此时审判者就需要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即以户籍证明为准,还是以其可能的真实年龄为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主体要素。此时,刑事审判的时效性促使 审判者必须实施某项推定,此项推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即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推定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如此,推定是否处于减轻责任年龄时期亦然。
3. 推定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与推定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均符合刑事诉 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包括形式上的证明责任和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 的证明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对其所主 张的事实以证据或证据以外的方式进行证明,故又称为行为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即涉及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指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这时法官根 据证明责任的负担来确定案件结果,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无 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遵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这 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同 样,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同样不应对其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承担证明责任,即 当关于被告人年龄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当由控诉机关承担不利后果,而不 是被告人。因此,推定被告人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二、推定的具体标准应包括哪些方面
推定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应基于关于被告人年龄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中。审判实务中,被告人户籍证明应当是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初始证据,且具备独立证明 力。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下载自安徽省颍上县公安信息系统的被告人陈x x的户籍
信息,证明其出生于1990年10月13日。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当以该证据内容为准判定 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认定被告人真实年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同时具备以下 两点:
1. 出现证明被告人出生日期的不同证据。本案中陈x x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由其户 籍所在地邻居,特别是陈X X当年接生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村委会岀具的书面证明, 证明的出生日期均与户籍证明相左。经过法院调查,法官依法取得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制作并保存的《颍上县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及登记表》,证明被 告人陈X x出生于1993年4月8日。该登记表是被告人陈X x母亲产子时(或者不久) 所登记,应为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能够证明户籍证明存在明显错误。上述证据的出 现,使法官基于户籍证明产生的对被告人年龄的内心确认明显弱化。为了及时地定罪量 刑,法官必须作出选择,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2. 尚无法单独根据与户籍证明相左的证据确定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户籍证明本 身的极强证明力需要具有相应证明力的证据予以推翻。确定被告人年龄的重要性也对证 据的证明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户籍证明之外的证据的证明力足够强,例如审判实 务中出现的医院出生证明、婴幼儿免疫卡等原始证据,在法定事实发生时即相应制作登 记完成,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后天完成的补充证据,此时法官就能直接推翻户籍证明所证 明的内容,对被告人年龄径行作出准确认定。然而实务中有些相左证据的证明力只能够 使法官确信户籍证明记载的内容存在错误,但该项证据本身并不足以使法官对被告人的 年龄重新产生准确的内心确认。本案中,《颍上县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及登记表》虽能够 证明户籍证明存在明显错误,但同时也应看到,鉴于偏远地方基层工作较为粗糙,颍上 县六十铺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同志亦承认上述日期中的具体月日可能有偏差, 因此该份证据尚无法单独证明被告人陈x x的出生日期。
本案中,法官未采信控诉机关提交的户籍证明,也未完全根据自行调查得到的育龄 妇女登记表认定被告人年龄,而是根据现有证据,内心确认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是否处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这一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且已无其他足够证 明力证据补强,因此,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推定,应当是正确且可行的。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徐俊美 江湘瑞 石伟标 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徐俊美胡乾锋 责任编辑:李明
审稿人:曹守晔)
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