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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02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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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02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
文/边锋,袁俊峰,魏冬梅
【裁判要旨】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的计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号:一审:(2015)浑南刑初字第00458号 二审:(2016)辽01刑终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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