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8号:刘星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对于行为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形,可以从规范层面和价值判断层面考量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得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裁判要旨】判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从实质上把握虚假信息对公共生活有序状态的影响程度和普通公众的生活感受,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1)虚假信息内容是否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2)虚假信息发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3)虚假信息直接受众范围是否较为广泛;(4)虚假信息传播是否受控。
虚假信息发布之后,即使因为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阻止严重后果发生发展的,也可将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视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