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号: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并胁迫其去实施犯罪,被胁迫人犯罪未遂胁迫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强迫被害人学习犯罪方法,并胁迫其去实施抢劫犯罪,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即使抢夺行为未得逞,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也不会影响到量刑。另外,被胁迫参与犯罪并不一定构成胁从犯,被胁迫者如果受外界强制而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胁迫者成为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