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号: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案——通过互联网传授炸药制造方法等犯罪方法,以传授犯罪方法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将涉及炸药制造方法的内容与恐怖主义言论相结合,属于犯罪方法;将此内容在网络上发布供他人浏览下载,属于向不特定人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人虽然不具有追求他人据此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但其放任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通过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范围更广,后果更不可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