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号:萧俊伟开设赌场案——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1.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认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行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因此,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