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属于当事人范畴,证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和被害人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即证人通过听到、看到了什么的证言、被害人通过遭受犯罪分子哪些侵害的陈述来发挥各自的诉讼功能,因而决定了证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方面都存在差别,两者的证明作用、证明手段、证明效力均不同,因而不能等同看待。
排除被害人陈述中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因素,正是司法机关具体办案人员的职责。金某处于报复的动机,在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了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又指使安某作伪证,以证实其虚假陈述。这一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