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号:俞耀交通肇事案—— 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且与抢救伤者和财产关联性不大,不应将其性质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