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号:徐云宝、郑献洋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780 次浏览 | 分享到:
1.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2.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
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案件对证据采证过程中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所以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可能成立犯罪。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经过书记员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其后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人也是对该已转化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