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均可以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般认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 当行为人以引诱、容留、介绍的手段组织卖淫时,既可构成组织卖淫罪,又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