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4号: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在组织卖淫过程中采取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强迫行为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1.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采取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强迫行为的,应如何认定?
2.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是行为人组织卖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即可评价。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针对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应作扩大解释。同理,以协助组织卖淫的目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也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强制性质的行为应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之中,不宜单独评价。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为协助组织卖淫而实施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行为的,亦只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