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5号: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强迫卖淫中的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要件?

【裁判要旨】
强迫卖淫的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在他人不愿意民共和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条第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
因此,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者也可以成为强迫卖淫的对象。强迫行为包括暴力,也包括威胁,强迫力中有胁迫,胁迫中透露着暴力,都属于强迫卖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