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和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能否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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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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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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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退赔和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是从宽处罚情节。考虑非法集资犯罪的特殊性,将积极退赃退赔和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作为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起到鼓励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及早退赃、退赔,积极挽回损失的作用。
针对非法集资单位中的一般参与者即层级较低的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即使其参与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了入罪标准,但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或者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积极退赃退赔和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是从宽处罚情节,尤其是对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资金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而案发时兑付比例往往不足20%,也因为兑付比例低,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并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故只有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集资参与人的财产利益,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将积极退赃退赔和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作为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起到鼓励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及早退赃、退赔,积极挽回损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