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号:于继红贪污案—— 公有房屋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3 | 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故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仍应构成贪污罪既遂。

公有房屋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不应以房屋属于不动产为由,而将公有房屋排除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应当是相同的,均未将不动产排除在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物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因以‘当场’为要件,盗窃罪、聚众哄抢罪因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物理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明确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可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