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房屋交易方式收受贿赂认定受贿数额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指的是交易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开始依约支付价款之时的价格。这是因为,从签订合同并履约时起,以后房产价格的涨跌幅度,属于市场规律起作用的范畴,既有可能上涨,亦有可能下跌,并非行、受贿人所能控制,究竟应以哪个时点的价格认定不能统一,难以操作;另一方面,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出发,以签约并支付对价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差认定为受贿数额符合行贿、受贿双方的客观认识,更具实质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