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 —— 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标准是刑法规定、国家规定和数额大小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区分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
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越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标准是:依照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结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和数额是否较大两个方面的要件来加以把握。

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第一,在单位没有经营效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分配国有财产等严重违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妨害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帐等手段从财务帐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帐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变造各种栏目进行私分发放等,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