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937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国有事业单位以外的人可与共有事业单位的人一并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成为该罪的共犯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依据共犯原理认定非适蜂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2、如果上述情形构成共犯,对非适格主体如何量刑?
对于国有事业单位以外的人与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共同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应视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共犯,而不能将其视为不适格主体予以规避刑事责任。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
下一篇:
293号:张金康、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