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5号: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8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口水油”并销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裁判要旨】“口水油”中聚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能够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