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仍掺入饲料喂养生猪,并将有毒猪肉予以销售,造成众多消费者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是“瘦肉精”是否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在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是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的人用药品,不属于食品范畴,故属非食品原料。将“瘦肉精”当作饲料添加剂饲养肉猪后,会在肉猪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被人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瘦肉精”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肉猪是否属于食品?此问题从一般的观念看来是明确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的生产不包括养殖业。有一种观点认为,饲养肉猪不属于生产食品,肉猪是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只有猪肉才是食品。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若以此推理,只有煮熟的猪肉才是食品,生猪肉也不是食品。此观点显然过于机械。事实上,没有人能否认鱼、虾、蔬菜和水果等养殖业和种植业的成果是食品。认为肉猪不属于食品的观点,不仅不符合通行的观念,而且会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由于对行政法律的错误理解、适用而无所适从。实际上,食品卫生法将养殖业和种植业排除于食品生产的概念之外,其立法本意在于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是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而不是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客观上不生产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及其制品。有一种观点认为,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喂养肉猪,不等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能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定性。此观点只看到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行为的本质。使用“瘦肉精”喂养肉猪的实际结果就是导致猪肉中含有有毒物质,与在猪肉中直接掺入有毒物质并无二致,完全可以认定为生产有毒食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