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以杀害特定人为目的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对不特定多人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1.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与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被告人陈美娟往被害人户外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了可能造成其意图杀害的特定少数人死亡的结果外,还可能威胁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且行为人对此又有认识,则说明行为人在积极追求特定少数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同时,还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罪”原则,应当对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