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7号:杜军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部分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应通过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
1、就主观方面而言,前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醉酒驾驶案件中多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意志状态;而后者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行为人仅发生一次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