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号:李吉林故意杀人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对案件主要事实翻供的,不构成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立自首所要求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等。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由于其在侦查阶段后期推翻了其之前已经供认的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仍然坚持该翻供,不能认定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