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号: 蒋文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构成相同罪名的,不成自首。如果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经查不实,则应当以判决的罪名,来认定是否构成余罪自首。这里的罪名,不限于法院判决确定的罪名,认定罪名的法律标准是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