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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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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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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重点在于审查行为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的,只要在其随身物品及和其人身紧密相关的场所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无论其是否交代犯罪事实,也无论其是在被查获犯罪证据之前或之后交代犯罪事实,因其交代罪行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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