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号: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不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向在场人员陈述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衡量是否构成自动投案,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赶嘴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前所处的状态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虽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因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别无选择“逃无可逃”的,市区自动投案的客观前提,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