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9号: 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送亲归案”认定自动投案的重要前提是,亲友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动投案”应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对于投案目的有特定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告知其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送亲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的重要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然主动联系有关机关或人员,亲自“陪首”或者“送首”,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使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让撇清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