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号:汪光斌受贿案——行为人提供的线索没有利用其查禁犯罪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依法可认定为立功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断行为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关键在于行为人提供线索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中是否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并且应当以公安机关是否实际将有关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作为确认依据。本案中被告人虽是人民警察,但其获取的线索来源没有利用其查禁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基于与被检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关系在生活中获取,与《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制的不构成立功的四种职务犯罪的范围不一致,依法可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