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号:张令、樊业勇抢劫、盗窃案——认定重大立功应主客观相统一,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以立功时为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8年7月4日,被告人张令因实施盗窃被群众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后,供述了其伙同樊业勇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樊业勇。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张令、樊业勇系抢劫杀害被害人陈贤权的犯罪嫌疑人,后樊业勇在本案中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对张令协助抓获樊业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还是重大立功?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立功不问主观,只管客观结果。这种认识其实是不全面的,重大立功的构成条件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不应当只考虑客观结果,完全排除主观条件。同时,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当以立功时为准,而不能以判决最后确定的刑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