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被告人供述自身犯罪涉及的同案犯和上、下家,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供述上、下家的罪行是被告人自身所处毒品犯罪链条之外的罪行,被告人完全没有参与或关联,则构成立功。对被告人立功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刑法对立功情节作出给予从宽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毒品犯罪被告人处于犯罪产业网络链条之中,和其他类型犯罪分子比较,具备掌握其他涉案人员情况和罪行的天然优势,有可能通过牺牲一些从犯、马仔或犯罪产业链条中较次要环节的方式获取立功机会,利用立功制度进行交易,挣取从宽处理的结果,实现保全自身甚至是为保全自己身后更为庞大的犯罪网络、链条的目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真正悔罪,也不意味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减少,不足以从宽处理。对于毒品犯罪这一特殊罪行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足以从宽处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标准,规定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