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4号:康文清贩卖毒品案——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进而查获为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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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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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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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吸毒投案并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2.案发前,行为人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之下,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吸毒贩毒人员归案后仅交代其吸毒的一般违法事实,而未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公安机关经过他人检举、揭发而掌握的。属于故意不如实交代罪行,有保全自己、逃避惩罚的意图,没有将自己主动交付法律制裁的自愿性。因此,到公安机关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并揭发他人违法事实,进而导致公安机关查获到其贩卖毒品事实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如实供述,不能构成自首。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进而查获为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具有立功的实际作用,因此不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