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第1100号】——明知财物系上游犯罪人犯罪所得,事先承诺收购,事后在上游犯罪现场收购赃物的,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人通谋犯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第1100号】
【裁判要旨】明知财物系上有犯罪人犯罪所得,事先承诺收购,事后在上游犯罪现场收购赃物的,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通谋犯罪。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其实际所处的地位、作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