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机动车解释》与《掩饰、隐瞒解释》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掩饰、隐瞒的对象为机动车时,一年勾当适用《机动车解释》。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如果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只要没有达到《机动车解释》“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即使达到了《掩饰、隐瞒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掩饰、隐瞒价值总额10万元以上,或者行为10次以上,或者行为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时,除了以数额、次数等为主要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作案次数、犯罪数额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