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需要结合其所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生理缺陷的具体情况等,确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469号: 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刑法中“盲人”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医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