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精神病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才能依法确定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三是在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为实践中对家属或者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款规定的“法定程序”,是指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无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其家属或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或者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时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专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规定。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经常处于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出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这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即确认行为人造成危害结果时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适用第一款的规定,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第三款是关于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还有部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这些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在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罚原则。
第四款是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可见,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本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强制医疗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全面综合审查,予以判定
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的理解与参照
彭崧故意杀人案——因吸毒神志异常实施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925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且辨认和控认自己行为能力轻微减弱的犯罪人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610号:侯卫春故意杀人案——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54号: 房国忠故意杀人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