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主犯】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犯、犯罪集团及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处刑原则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主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个人。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第二款是关于犯罪集团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2)为了共同进行犯罪活动;(3)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所谓“固定”,包括参与犯罪的人员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组织形式的基本固定。

  第三款是关于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

  第四款是关于对一般主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或者由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由于一般主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首要分子来说要小一些,因此,本条规定了轻于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办案依据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因被煽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3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


(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790号:张甲、张乙强奸案—— 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634号:龙世成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抢劫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413号: 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三人以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是犯罪集团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