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减刑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执行机关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启动减刑程序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书。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指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和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等。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没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对于可以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减刑程序,不得减刑。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