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环境监管失职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408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办案依据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