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6 | 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407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例要旨


694号: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权且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