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私分国有资产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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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规定,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和单位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环保、林业、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没收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私分国有资产问题的研究意见





例要旨

1401号:林财私分国有资产案


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国有事业单位以外的人可与共有事业单位的人一并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成为该罪的共犯


293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 —— 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标准是刑法规定、国家规定和数额大小


377号:李祖清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的区别主要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