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私分国有资产问题的研究意见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953 次浏览 | 分享到:
黄应生 / 司法研究与指导 / 2012年第1期
有关部门就如何理解私分国有资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县交通局稽查队代征的车船使用税、代办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返还款均 属于利用国家公权力收取的费用,虽然系违法代收,但仍无法改变款项的公 款性质。县交通局稽查队收到的停车费也属于公款。因此,县交通局稽查队 代征的车船使用税、代办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返还款及停车费属于刑法第三 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