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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是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罚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正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时期,且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0、13条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专业解读》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案例要旨】
1311号:郭某某介绍卖淫案——介绍智障人员卖淫一般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1312号:阳怀容留卖淫案——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
1350号:阎吉粤介绍卖淫案
689号:杨某、米某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应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376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应嫖客之托,介绍到自己熟识的卖淫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介绍卖淫罪
193号:林庆介绍卖淫案——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构成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