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医疗事故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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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办案依据





例要旨

1288号:梁娟医疗事故案——行为人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429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