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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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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入国(边)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具有营利目的。本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或者组织众多的人偷越国(边)境的,这里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伤亡事故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是指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和限制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阻挠干涉或者以杀害、伤害、损害名誉等相要挟,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巨大数额的利益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以上六种情节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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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而签署的一种许可证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目的,必须是准备自己进行或者提供给别人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使用。如果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出国,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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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实践中一般是出于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提供。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提供假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为,没有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以本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所谓“伪造”,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出入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等。
  本条规定的“出售”,即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入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卖等。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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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运送”,主要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定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多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有本款规定的四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运送行为”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实施运送行为,“人数众多”一般是指运送十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船只沉没、车辆倾覆等事故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造成的国际影响十分恶劣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款是关于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重伤、死亡后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阻挠干涉或者以杀害、伤害、损害名誉等相要挟,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有本款犯罪行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本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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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是:
  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仍然偷越国(边)境的。这里所说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边境和出入境管理,我国制定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在经国务院批准后,也会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没有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出入境,就会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同时也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一个因素。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我国国(边)境,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意图,而误出或者误入国(边)境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即行为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在实践中,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没有出入境证件在边防检查站蒙混过关的,有的是在陆上、海上没有设立边防检查站的地方靠车马、步行或者用船非法穿越国(边)境线的,有的是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或者集装箱、行李箱中穿越国(边)境的,有的是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的,有的是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出入境证件或者用其他蒙骗方法和手段蒙混过关的。这里所说的“国(边)境”,不能仅从地理意义上进行理解,国(边)境不仅限于两国接壤的区域,还包括内地能够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等。
  4.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手段、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伪造证件的、在出入境过程中行凶殴打或者威胁边防执勤人员的等。如果偷越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不按照犯罪处理,应当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其中拟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的定义作出修改。在反恐怖主义法通过后,应当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这里所说的“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是指到境外学习恐怖主义思想、主张,接受心理、体能、实战训练或者培训制造工具、武器、炸弹等方面的犯罪技能和方法等。根据本条规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本身就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且应当判处更为严厉的第二档刑。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李博日韦、万明亮等人将盗窃的护照出售,其出售护照的行为也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320条,涉嫌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




例要旨

304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