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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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释义】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请示、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期:(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妨害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重大的经济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恶劣的,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犯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其中,“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变造”是对真的证件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有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这些证件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中,居民身份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制作、发放,因其信息直接来源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信息真实可靠,携带方便,运用最为广泛,是专门供公民在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护照是由公民国籍所在国发给公民的一种能在国外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口岸和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的必备证件。这里的护照,既包括中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我国护照法对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有明确规定,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对象发放的拥有多种功能的证件。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以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外,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以公民身份号码为统一的信息标识,公民持卡可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领取社会保险金,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等。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医院、养老金发放机构等组织为持卡公民办理结算、支付等业务时,都需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对权利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凭证;采用计算机技术管理的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往往也需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识别的工具。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因此,社会保障卡既是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凭证,同时也具有社会保障权利人身份证明的属性。

  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证。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凭证。驾驶证也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在社会生活中,驾驶证除了作为驾驶资格的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很多场合也被作为身份证明加以使用。比如一些地方以摇号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申请人要同时登记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号。又如在有交通违章时,车辆驾驶人凭行驶证和驾驶证去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这时的驾驶证也起证明车辆驾驶人身份的作用。因此,与社会保障卡类似,驾驶证也属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能否认定为本款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对此需要慎重研究。本款明确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其中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关于证件的范围,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审议过程中,是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确定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可以说是专门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则属于兼具证明身份功能,在社会生活和相关管理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且其证明效力也为法律所认可的证件。这四类证件之所以被社会广泛认可,是因为他们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一是具有权威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作发放。二是具有统一性,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息,并附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识别信息,可识别性强。三是持证人的广泛性,发放数量大,具有较好的应用基础。目前居民身份证的实有持证人口已经超过10亿,社会保障卡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7亿,驾驶证的持有人数已经超过3亿。因此,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掌握。如果在实践中,在上述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性,确属应当作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需要强调的是,对证件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掌握,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实际上其中多数行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还有一些,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本款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既包括买卖真证,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实际上本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规定也存在这一问题,为明确该问题,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无论买卖的是真证还是假证,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这一规定的精神也是同样适用于本条第三款的。

  本条第三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期:(1)对实施该款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可以主要根据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的证件的数量、非法牟利的数额、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确定。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例要旨

公报案例:胡祥祯诈骗案——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报案例: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以个人真实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不构成犯罪